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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更好地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将修订后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各医疗机构,本规定自200291实施。

1994年卫生部发布的《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卫药发[1994]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200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以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专用卡的申领

第四条 专用卡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以下同)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

第五条 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四)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

第七条 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

第八条 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办理专用卡时,要严格审核,应建立专用卡发放情况档案。

第三章 麻醉药品的供应

第十条 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第十一条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本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专用卡的管理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