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保证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标准化项目是指根据中医药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研究制定或修订的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职能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全国性学术团体或行业组织等单位,作为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立项论证和标准草案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部署,按年度组织标准化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及技术优势;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条件;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成果;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机构或管理部门;
(五)在承担各级各类课题项目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六)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项目相关领域工作,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相关的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及标准化工作经验;
(四)在承担各级各类课题项目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五)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报送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任务书,经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同意,报项目管理部门。经过形式审查后,提交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拟订年度中医药标准化项目计划报局务会议审议。根据批准后的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管理及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度完成,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经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一)修改项目任务书;
(二)延期验收送审;
(三)中止项目工作;
(四)更换项目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