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二、自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自
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
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