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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 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 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 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 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 、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 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 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 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 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 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 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三十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 杀虫、灭鼠药物.必要 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工具上的厕所、浴室必须保持整洁,无臭味.


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求:


(一)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放在带盖的容器内,禁止向港区、机场、站区随意倾倒,应当 由污物专用车(船)集中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粪便、污水须经过卫生处 理后方能排放;


(二)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理,来自霍乱疫区交通工具 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实施消毒.


第十五条 交通工具的货舱、行李车、邮政车和货车的卫生要求: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蚊、蝇、鼠、蟑螂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 及其孳生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二)凡装载有毒物品和食品的货车,应当分开按指定地点存放,防止污染,货物卸空 后应当进行彻底洗刷;


(三)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第十六条 交通工具上的客舱、宿舱、客车的卫生要求:


(一)客舱、宿舱和客车应当随时擦洗,保持无垃圾尘土,通风良好;


(二)卧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更换.卧具上不得有虱子、跳蚤、臭虫等病媒昆虫.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 条例》(注解:该条例已被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明令废止,现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和食品卫生 标准.


第十八条 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 清洁.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患有肠道传染病的患者或带菌者,以及活动性结核病、化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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