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阶段。凡病人诊断确定(或血糖大于16.7mmol/L),开始于静滴的生理盐水或复方氯化钠液体内加入普通胰岛素,剂量按每小时2~8U(一般4~6U)持续静滴。2小时后复查血糖,如血糖下降小于滴注前水平的30%,则将胰岛素量加倍,如下降大于30%则按原量继续滴注直到血糖下降到13.9mmol/L左右时改为第二阶段治疗。
(2)第二阶段。当血糖降至小于或等于13.9mmol/L时,①可将原来的生理盐水改为5%葡萄糖溶液或5%葡萄糖盐水。②继续点滴普通胰岛素,葡萄糖与胰岛素之比为2~4∶1(即每2~4 g葡萄糖给一个单位胰岛素),直到血糖降至11.1mmol/L左右,酮体阴性,尿糖(+)时可过渡到平时治疗。但在停静脉滴注胰岛素前1小时,应皮下注射一次胰岛素(一般8U)以防血糖回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