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一律实行磁卡结算,当个人账户用完后一律自付。住院医疗:参保职工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入院证明、单位介绍,并持个人磁卡到市社保中心或市社保中心在定点医院的代办点办理住院手续。凡在已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疗费实行磁卡结算。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自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向患者收取。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同市社保中心结算。凡在未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一律用现金同医疗机构结算,出院后由本单位向市社保中心结算。
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的认定及报销:认定,是由市社保中心定点医院(中心医院、市三医院、市中医院、四Ο四医院、市人民医院)相关科室指定的医疗专家会同门诊部主任或医教科长两人以上认定,并出具特殊慢性病诊断书。特殊慢性病是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绵阳市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及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绵劳社险[2005]22号)规定的十七种疾病,即:各种肿瘤门诊放、化疗;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结核病;肝硬化(不含各类慢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白血病;甲亢;肾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红斑狼疮。
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符合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按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40%的比例报销(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参保职工患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单位每年10月1日—11月30日间汇总,填写《绵阳市本级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并附患者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及单位证明、复式处方、治疗明细清单等报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单位负担部分,凭市社保中心《特定慢性病、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费审批拨付通知》由单位按规定解决。
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30%、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原单位不再出具证明,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