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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药招"三统一"《特别规定》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创新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宁夏药招"三统一"新闻发布会

记者9月12日从宁夏药招"三统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8月28日公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药品"三统一"的监管机制,为保障宁夏药品"三统一"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创新和和谐宁夏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宁夏药招"三统一"政策措施实施以来,不仅有效遏制了药价虚高,降低药价,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为医疗体制改革创出了一条新路。针对药招"三统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药品配送企业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履行义务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药品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物流和信息设施设备,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从药品中标企业采购中标药品;必须提供规范的仓储管理,中标药品品种仓储率应达到90%以上;必须为所负责配送的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质量规定、效期规定的药品,并提供退换药品伴随服务;中标药品计划配送到位率必须达到95%以上,配送到位时效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急救药品的配送到位时效,城市、乡村应当分别在1小时内和2小时内送达。

《特别规定》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招标药品的级别分类、分级使用中标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15%"的加价政策,实行统一价格;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申购制度,申购率和使用率都要达到95%以上。

《特别规定》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明确监管部门和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确立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三方面内容。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记者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