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心脏病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为原先存在的心脏病,以风湿性及先天性心脏病居多,高血压性心脏病、二尖瓣脱垂和肥厚型心脏病少见。第二类系由妊娠诱发的心脏病,如妊高征心脏病、围生期心脏病。
【诊断】
若孕前即知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当然不存在诊断问题,但有些患者可无自觉症状而不就医。由妊娠引起的一系列心血管系统的功能改变,可导致心悸、气急、水肿等症状,也可伴有心脏轻度增大、心脏杂音等体征以及X线、心电图改变,从而增加心脏诊断困难。不过,若发现下列异常,应考虑存在器质性心脏病。
1.Ⅲ级以上、粗糙的收缩期杂音。
2. 舒张期杂音。
3. 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或扑动、房室传导阻滞等。
4.X线摄片示心影明显扩大,尤其个别心房或心室明显扩大。
5.超声心动图显示心瓣膜、心房和心室病变。
【治疗措施】
心脏病孕妇的监护
1.终止妊娠的指征:原有心脏病的妇女能否耐受妊娠,原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心脏病的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状况、有无并发症等。在评估心脏病孕妇耐受妊娠的能力时,,既需慎重思考妊娠可能加重心脏负担而危及生命,也要避免过多顾虑,致使能胜任者丧失生育机会。凡有下列情况者,一般不适宜妊娠,应及早终止: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以上,或曾有心衰竭史者;②风心病伴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或近期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者;③先心病有明显发绀或肺动脉高压症;④合并其他较严重的疾病,如肾炎、重度高血压、肺结核等。但如妊娠已超过3个月,一般不考虑终止妊娠 ,因对有病心脏来说,此时终止妊娠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如已发生心力衰竭,则仍以适时终止妊娠为宜。
2.继续妊娠的监护:心力衰竭是心脏病孕妇的致命伤,而心脏负荷因血浆容量与已报关耗量增加等生理变化而加重及其代偿功能减退及导致心力衰竭的主要环节。因此,加强孕期监护的目的在于预防心力衰竭,而具体措施可概括为减轻心脏负担与提高心脏代偿功能两项。
(1)减轻心脏负担: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限制体力活动。增加休息时间,每日至少保证睡眠10~12小时。尽量取左侧卧位以增加心搏出量及保持回心血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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