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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12种医保门诊慢性病可报销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日前,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12种新增加的医保门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及结算办法。

12种疾病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12种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每位参保人员只能申请一种门诊慢性病。这12种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名称及统筹支付标准分别是: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心功能III级,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00元;肾功能衰竭,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00元;冠心病合并急性心梗、心功能III级,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40元;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40元;冠脉搭桥术,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40元;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损伤、脑血管病致神经功能残疾,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00元;糖尿病合并心脏病、心梗,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60元;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增殖期视网膜病变(IV期),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60元;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肾病IV期以上,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60元;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糖尿病足达到肢端皮肤开放性病灶侵犯深部肌肉组织,伴蜂窝组织炎、皮肤灶性坏死,统筹最高支付每月160元;肺源性心脏病、心功不全,统筹支付按季报销;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恶性肿瘤术后,统筹支付按季报销。

认定医院

病种的认定医院分别是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冠心病合并急性心梗、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糖尿病合并心脏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肺源性心脏病,在山医一院、山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心血管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认定。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的,在省肿瘤医院认定。

申办程序

参保人员持个人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携带相关材料到认定医院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发放《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医院医保科将初审合格人员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参保人员信息,将在市医保网站和医保中心公示栏及认定医院医保科窗口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审核确定。

对符合规定的发放 《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门诊慢性病患者持此种《医疗证》,到认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


治疗原则

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以住院治疗为主,符合出院指征的,出院后可申请门诊慢性病辅助治疗。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使用的药品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且是治疗该种慢性疾病所必须的。认定为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只能到认定医院享受,一年之内不能更换。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每年复审一次。

报销办法

经认定符合前七种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可持门诊慢性病定点医师开具处方购药,患者按20%支付个人自负部分,乙类项目不再承担自付部分,其余费用定点医院按定额与医保中心结算。门诊慢性病统筹负担部分,每年以补助的方式支付,根据基金的节余逐年调整。对于欠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员 (含单位和个人部分),欠费期间只补交费用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死亡的下季度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肺源性心脏病和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的患者,报销方式为每季度结束后携指定医院出具的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及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时每年承担一次起付线,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0%,乙类项目不再承担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建立档案

认定医院医师必须为参保人员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疾病证明材料,医院医保科要严格把关,同时建立门诊慢性病患者档案,发现伪造、编写假诊断证明材料的,医保中心将取消该认定医院资格。

鉴定专家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发现有擅自更改医保待遇和放宽审批支付标准的,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门诊慢性病事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医院应单独开具门诊慢性病的购药处方和收据,并妥善保存备查。(记者 冯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