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不起2000元住院费,临产孕妇被拒之门外,小孩生在医院垃圾篓里死去,孕妇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2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孕妇7.5万元,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7月4日《长江商报》)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和医院的天职。然而在时下,没钱或钱化光了的病人被轰出医院已是司空见惯,医生医院见危不救甚至是见死不救也是屡屡发生。于是,人们纷纷感叹人心不古,医德败坏,感叹如今的医生医院只有谋利之欲而无仁义之心,“惟孔方兄是尊”,把医生的道义责任和社会良心丧失殆尽。
关于医院“见危不救”、“见死不救”、医生“冷漠”的原因,有业内人士提出,相当程度上是医疗机构过度市场化,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以及法律没有规定相关的制裁措施造成的。对此,笔者并不认同。西方不少国家的医疗机构也都是商业化市场化管理的,可外国医生医院见死不救的事例极为稀有,可见医院见死不救的现象应与市场化程度高低没有关系。而对于见死不救,我国法律早就规定了相关的制裁措施,如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医院见死不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都早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把医院“见危不救”、“见死不救”归因于医生冷血,医院“唯利是图”,归因于道德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市场化问题,都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说法。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当前医院在赚钱吃饭和救死扶伤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实践中,不时有医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先行救治了大量危重病人却收不到相关费用,最终形成了沉重包袱。如果不能建立起医疗急救的支持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和杜绝医院“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的现象。所以,医生医院“见危不救”与其说是一种职业冷漠,毋宁说是一种制度冷漠。
医院和医生当然需要有良好的医德,但仅仅依靠医德是靠不住的,靠医德治不了“见危不救”之类的“医院病”。这并不是说“良好医德”有什么不对,而是说它不是终极依靠的对象。现在,医疗服务的商品性已经越来越明确,那么,对商品性的管束,就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安排和机制保障。因为在没有医疗救助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要医院自己掏腰包救人,肯定是不大情愿的——高尚的情操也需要合理的制度予以鼓励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