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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一医院擅自掩埋夭折女婴成被告被判赔3.7万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旌德县一医院因诊疗行为存在缺陷被判赔偿3.7万元

生下的女婴夭折了,孩子的母亲汪某还没见上婴儿一面,却被医院告知孩子的尸体已被医院掩埋了。怨恨之余,汪某将该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书面告知其夭折孩子的处理方式和地点。此案经一审、二审,宣城市、宣州区两级法院都判决医院赔偿汪某3.7万余元,书面告知处理婴儿尸体的方式和地点。

汪某是旌德某企业职工,2004年她在怀孕期间,曾在该县某医院做了7次检查,均无异常。当年11月3日14时左右,汪某因待产到该院住院。当日16时10分,医院为汪某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取出一重度窒息的活女婴。医院对该婴儿抢救5小时后宣布婴儿临床死亡。第二天早上,在未征得汪某及其家人的同意下,医院将死婴掩埋。2005年6月,汪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了医院,宣城市中院指定宣州区法院审理该案。

宣州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医院的申请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做了医疗过错鉴定。该所鉴定认为,医院对汪某的诊疗措施无原则性错误,但在汪某入院后2小时即行剖宫产术,比较仓促,存在缺陷;由于汪某之女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具体死亡原因难以明确,无法认定婴儿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已明确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又因医院掩埋了女婴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无法认定女婴死亡与医院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推定医院的诊疗、护理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