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索赔案5月28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名受害人共计向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索赔约2000万元。天河区法院今天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电话采访。
对于舆论普遍关心的“为什么不告药厂告医院”问题,原告律师称,受害人当然希望状告药厂,但是考虑到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去年就已遭近2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被吊销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根本无力再支付假药受害人的索赔,状告中山三院是目前最有利于假药受害人的选择。
去年4月,在中山三院就医的重症肝炎患者先后出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经专家会诊,怀疑是由患者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不明成分的杂质,而中山三院使用的正是这种假药。
据原告律师介绍,医院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成为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被告方认为,对于生产者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生产者都要为假冒伪劣产品担责,而销售者则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中山三院按正常招投标手续采购药品,对假药事件不存在过错。
原告律师则强调,这种说法只是法理上的一种解释。如果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理解,销售者和生产者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以此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原告律师表示,“齐二药”事件后曾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我国加快“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立法,以增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这次10名受害人状告中山三院的起诉状中,也提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希望以此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在食品药品等领域惩罚性赔偿立法步伐的加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