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世界已有13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早在1985年,卫生部就曾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拟了不下20稿,但至今仍未出台。”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20多年的专家、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告诉记者(5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的总患病率为13.4‰,全国有1600多万精神病人,其中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者有攻击意识,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但是,精神病人作为无自制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足够的立法支持才能保障。从世界范围看,自1938年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相继颁布了精神卫生类法律。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滞后,虽然1980年以来一些法律法规已有20多条涉及精神卫生管理,但多数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如《民法通则》确立监护制度监督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对精神病院是否实际转移承担病人的监护责任并未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通过司法精神鉴定的方法免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并确立政府强制医疗制度,但对强制医疗的程序未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显示出了泛而不细、难以操作的缺陷。
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我国精神病患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社区防控监测体系缺失、专业机构条件落后等。而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竞争压力日益增大,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行为、老年性痴呆、抑郁自杀和重大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现象日益突出,各种心理精神疾患症状的病人日益增多,特别是近几年来,精神病人在各地校园、幼儿园引发多起暴力事件,精神卫生疾病已成为导致一些重大公共事件发生的根源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立法探索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数易其稿外;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今年3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施行,这无疑是对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促进。这表明,无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是保障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地方立法探索的成功等,加快《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实属必要。
为此,笔者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尽快定稿,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结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病的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对精神卫生管理、精神卫生机构设置、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待遇和合法权利、精神障碍者的治疗、精神障碍者的各项权利等做出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