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断指连跑四家医院
三家医院嫌风险大找借口推托,所幸第四家医院予以收治,受伤女工断指成功植活
为救一根断指,18岁的刘迪先后跑了三家大医院,皆被告知“显微镜坏了”。在第四家医院,刚听到说“医生在忙”,刘迪就哭了:“是不是显微镜坏了?”医生心软了,终于给她做了手术。昨天,记者接报后来到医院,病床上的刘迪托着刚植活的手指,一脸无奈。
刘迪是罗湖某厂女工,5月23日被机器意外砸断右手食指。她当即捡起断指赶往最近的市属某大医院。医生检查了她的伤势后说:“断指再植须做显微镜下缝合,不巧仪器坏了。”在另两家大医院,刘迪也得到同样的答复。
想起自己为一根断指奔波落泪的遭遇,刘迪一见到现在救治她的医生就想下跪。医生赶忙扶起刘迪,一脸无奈地说:“这是我们该做的。”
那三家大医院的显微镜为何同时“坏”了?一名医生告诉记者,像刘迪这种毁损严重的断指再植成功率特别低,两名熟手医生缝血管、定肌腱、接骨头,8小时的手术光找血管就要2小时,而比发丝还细的针线稍稍喘气就会吹飞。手术时,医生只能盯着显微镜一气呵成,累得脖子僵直、眼泪直流。苦累倒在其次,如果植活失败,弄不好还会引发纠纷,吃苦不讨好。
一位院长告诉记者:“这两年转诊危重病人明显增加,稍微重点的病人,医生不敢看也不愿看。”
这位院长说,患者追求高品质医疗服务和低收费价格的愿望本无可厚非,但为实现这种追求,引发全社会对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大量质疑。
救治了刘迪的医生对记者说:“医疗是门特殊的经验科学,需要医患双方相互支持、理解。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生缩起手脚,不仅阻碍技术提高,患者也会耽误治疗,最终两败俱伤。”
医生感言
病人不信任
医生很无奈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不管病人有钱、没钱,医生都不允许推。”事实上,深圳绝大多数医院每年为救治贫困、无名患者垫付了巨额医疗欠费,说明我市医护人员仍在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但为何“推病人”事件一再上演?采访中,多数医护人员用“恶劣”两字来形容当前的医疗环境。
南山某医院手足血管显微外科主任王医生指着办公台上的玻璃说:“都不知道被砸碎了多少块了。比如昨天,排在第三台手术的病人又把它砸了,说等了一个早上为啥还没轮到他手术,医生都躲哪儿去了?其实我们的医生都在手术台上。科里每天收治几十个病人,还有比他危重的病人等着急诊救命。我都53岁了,经常半夜赶来做手术,戴着老花镜在显微镜下连做十多个小时。医生不容易做啊,可病人就是不理解。来了就要给看,看了还必须得看好。交了钱医不好病,肯定是医生在诊疗中出了问题。可医生不是神仙。比如骨头砸碎了让我们怎么补?病人不信任,加上公立医院没有经济激励机制,医生只能凭良心救人。”
某医院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科主任说:“我以前抢救病人时豪情万丈,什么风险都敢担。后来看到竟有患者带着摄像机边诊疗边取证,我灰心了。从那以后,我对科里的医生说,病人不信任我们,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该做的检查都做,不要怕病人说,否则举证倒置时医生只会吃亏。”
在临床工作了25年的某人民医院神经外科魏主任对目前医患矛盾突出感到忧虑。魏主任七七、七八级医学院的同学中,后代没有一个从医。魏主任说:“孩子们感受到父母为病人付出多、得到少,对医学失去了兴趣。”
魏主任说:“患者不信任,我们很无奈。患者认可就认可,不认可就转院或去打官司。我亲眼见过一个病人被几个医院转来转去都说治不了,其实懂行的都清楚那是在‘推’,原因是治好了拿不了多少钱,治不好说不定还要挨骂、被告。现在,有的医生应付了事,有的凭良心看病,得到病人一声‘谢谢’就知足了。医患信任不是一两个医生站出来呼吁就能建立的,希望媒体发挥引导作用,让全社会都能理解医学的探索性和风险性,医患同心才能更好地对付疾病。”
体会
患者
医生不尽责
患者会失望
采访中,记者发现门诊患者对医生投诉较多,住院的重症患者对医生较认可,而那些极少到医院的市民则是将信将疑。
比如,最近皮肤反复过敏的杨小姐有几次到大医院就诊,医生看看她皮肤后说:“你这个病很难治。”接着就唰唰地开药。杨小姐发现,医生一次给她开了4种抗生素,其中包括两盒可能造成药物过敏的青霉素。钟女士儿子患有肺炎,她觉得医院服务很不“人性化”,每次诊断后,医生都只开一个星期的药物。所以她每周一都必须请半天假带儿子复诊,不胜其烦。卫生部门统计,与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和医疗费用有关的抱怨,占医疗纠纷的80%。
据了解,不常去医院的市民往往通过媒体报道形成对医生的印象,再去医院时就有了警惕。经常去医院看病的王阿姨说:“我都是找认识的医生看病,我的亲戚看病也找我介绍的医生,否则总觉得不放心。”
医疗事故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网友
热议
加强立法
培养专才
不少网站都有与医患纠纷有关的帖子,而且往往是热门帖。
网友“博博豆”说:“我是医学院毕业生。作为患者,应多学习了解医学知识,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以此争取与医生平等对话的可能;作为医生,要多强调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医生就是要救死扶伤,对患者不负责任,等同于对生命的漠视和残忍。”
网友“一江春水”说:“我国应有一部独立的医事法,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网友“刺猬”说:“国家应重视同时具备医疗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去各大学校的法律课程,涉及医事法律的很少,专门的卫生法律专业几乎没有。我国应当有一批医事法律的研究者、法学家和律师队伍人才,进行课题研究,促进我国卫生法律的发展与国际接轨,使医患关系走向一个法制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