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普遍存在医疗行业的“内部秘密”——出于医生的种种“偏爱”,每天都有大量患者在其有意或无意的隐瞒中,被剥夺了起码的知情权。
去医院看病,患者的知情权由谁来保障?
近年来,由医疗事故纠纷引起的“医闹风”愈演愈烈,这已成为一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难题。在80%以上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中,患者都认为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这已成为医患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患者在自己的医治过程中都有哪些知情权?患者的知情权具体又由谁来保障呢?
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引发医疗纠纷
人们去医院看病,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等,患者有知道的权利,医生也应尽量详细周到地向病人解释检查和药物的相关信息。但时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患者的这一权利往往被无端的剥夺了。很多大医院的医生只顾着给病人诊断开药,对病人的病情及手术风险经常会疏于履行全面的告知。
今年4月初,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对全院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做了一次患者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患者在普遍肯定医院疗效、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同时,认为医院在“告诉病人预期的治疗费用”、“告知病人的权利”、“病人对自身疾病的了解”等知情权方面做得还不够,满意率仅为78。
惠兰(化名)是父母的心肝宝贝,然而谁也想像不到,正值芳龄的她突然间患上了白血病,在巨大的不幸面前,一家人合计,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挽救惠兰的生命。去年4月16日,惠兰在一家“三甲”医院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手术后惠兰的病情较稳定,岂料到了5月28日,她出现咽喉溃疡、尿路感染等症状,之后3天内白细胞、血小板及血红蛋白出现明显下降,医院根据惠兰的病情,随即再次为她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但是术后不久惠兰就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最终于7月4日死亡。
惠兰的父母认为医院未能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同时诊疗行为也存在过错,导致了女儿的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而医院则认为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第二次移植手术前已经向患者亲属告知了有关事项,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于惠兰的诊断明确,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在惠兰第一次移植失败后,存在两种补救措施,而再次进行移植比继续进行刺激造血治疗的风险大,此时医院应当向患者方充分说明两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由患者方做出选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生尽到了上述义务。这势必使患者亲属对医生决定的再次移植所到达的效果产生较高期望,而治疗最终未获成功,故被告医院应向患者的亲属支付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据悉,现在一些就诊方案临床成功率为60%,其本身就存在风险。另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