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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发布了《关于征求<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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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修订和起草工作已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基本完成,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务必于2006年12月15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并请最好提供电子版本。(联系人:何春霭;联系电话:(010)88331422;传真:(010)68315670;电子信箱:hechai@s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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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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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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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它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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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和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广告管理条例》;
(四)《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六)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七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审查的申请事宜。
第九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
(二)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
(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复制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四)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制件;
(五)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文件委托书原件。
(六)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广告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其营业执照复制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七)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制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制件,需经证件持有单位签章。
第十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审查申请:
(一)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不满一年的;
(二)执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处罚程序中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对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