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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在即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有助于切实保障公众用

药安全有效,今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6月1日后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这个新《规定》比2000年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更科学、更规范、更准确,特

别是在药品名称、活性成分、警示语、不良反应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药品名称更规范

药品名称主要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采用的法定名称,其特点是通用性

,即不论哪个厂家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只能使用的名称。商品名称又称为商标名,是药厂通过注册受法律保护

的专有药名。目前临床上常用的药品不超过2000种,但相对应的商品名称竟多达万余种。同一种药少则三四

个商品名,多则十余个、数十个。有的药厂将同一种药换个商品名,以“新药”的身份大肆广告宣传,同时

价格上涨。这不仅导致患者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发生不良反应,甚至过量中毒。

为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纠正一些企业的不规范行为,避免一药多名引起的危害,新《规定》除规定

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外,还要求标签中通用名称的横版位置必须在上1/3,竖版位置在右1/3范围内显著

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斜体、中空、阴影等不易识别的字体,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商品

名的字体大小由过去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两倍改为不得大于1/2,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字体的1/4。

活性成分要注全

目前部分药品说明书中成分一项标注不完全,不利于消费者了解使用。例如,气管炎丸现有说明书中仅

标注了11味成分,而实际成分有33味。又如非处方药是消费者自主购买的药品,其中部分口服液制剂含有乳

糖或葡萄糖等辅料却没有标注,不利于糖尿病患者选择使用。

新《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

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警示语要加注

新《规定》增加了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的有关规定,警示语不仅包括对药品安全性的警

告,也含有药品禁忌症、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需特别注意的事项。患者在

用药前仔细阅读可以有效地提高用药的安全性。

例如,药品包装上的警示语:“请放置于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处方药的警示语:“凭医师处方销售

、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的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

用”。

药物相互作用指联合用药时药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和注意事项,如有不良的相互作用应当及时调整使

用。

不良反应常更新

药物的不良反应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时,有可能出现对人体有害、与使用目的无关的反应,包括

副作用、毒性反应、首剂效应、停药反应、变态反应等。大多数药物使用后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应

当引起使用者注意,一旦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及时就医。目前部分药厂不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

收集与更新,因此使患者雪上加霜。

新《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更新不良反应的有

关内容,未执行此《规定》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患者用药前了解药品的不良反应有助于

避免用药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