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医政司近日就《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台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短期从事诊疗活动。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限为3年,期满后拟继续执业者,按规定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按照该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港澳医师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并符合中国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规定。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不得多地点执业,不得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该规定拟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