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相关人员设备一个也不能少 必须有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条件包括: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相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有资质医师不得到无资质医院开展手术 平均存活率不达标的医院将被取消资质
《规定》强调,未取得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移植器官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移植前拒绝捐赠
《规定》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进行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须将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规定》还要求,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