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率先制定精神赔偿意见
今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审理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全国法院系统第一个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它的出台使精神损害赔偿正式走进重庆市各级法院。
据了解,重庆市各级法院已正式受理公民人身权利受伤害而引起的精神赔偿案,其判决依据除《民法通则》等法律外,还有适用于重庆本地的司法解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理对一些法律作出司法解释,用于处理本地方的相关案件。
重庆法律界人士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予充分肯定。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认为,该司法解释是对我国法律有关公民人身权规定的具体化,并有所突破。由于我国现行的《民行通则》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象一般只针对公民人身权当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却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重庆市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对象,即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同时,这一司法解释扩大了赔偿主体的范围,不仅受害者本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也能成为赔偿主体。这位专家强调,所有这些规定都强化了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
据悉,重庆市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全国性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正在拟定之中。
2000.05.18
福建卫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