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责任
(记者刘道安)近日,天津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出台《天津市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今后,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学校、卫生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该规定指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等10种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与中毒事故直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违规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等8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追究卫生行政职能部门或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等4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通报批评,并提请学校管辖区、县政府追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3.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