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医院分类管理方案
最近,陕西省卫生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陕西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陕西制定的这一实施方案,除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范围、分类的界定、分类原则和分类管理核定的几个程序外,还制定完善了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强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国有资产擅自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在落实相关的财、税、物价政策方面,陕西规定,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陕西提出,对现有国有资产参与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划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独资投入购置的大型医疗设备,也可经过协商由投资方撤资,今后一般不再允许搞新的类似项目。对医疗机构设立的各类分支医疗机构,如各类分院、门诊部、专科门诊、专科医院等一律进行脱钩处理,尽快剥离出去。
200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