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启动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桑文俊;李晓东;李增浩
青海省卫生厅、人事厅近日联合印发了《青海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拉开了该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帷幕。
《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聘用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聘用并与之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目标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专业人员须经职工民主评议,公开竞争,单位考核,由院长聘任,同时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和聘用合同书。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一般由院长提名,经单位考核聘用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院长直接聘用,并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和聘用合同书。院长聘用人事、会计等岗位的人员时,应征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级各类管理、业务岗位,都实行院内公开竞争上岗,并加强聘后管理。
《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从业准入制度,凡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一律不准进乡镇卫生院专业岗位工作。
200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