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分类管理乡村卫生机构
青海省卫生厅按照“城乡联动,共促发展”的卫生改革与发展思路,协调人事、财政、计划等部门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青海省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政策,为全面启动农村卫生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青海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乡镇卫生院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承担预防保健及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卫生室,可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凡不承担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个体诊所(含集体举办、村医联办)或不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为加强输液技术准入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输液许可证”制度。
《青海省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要求,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200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