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即将出台
记者从鞍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了解到,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即将出台,定于今年10月正式实施。届时,鞍山市将有37万名城镇职工成为首批受益者。
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直、省直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属地化管理,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以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如果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的60%缴纳。个人帐户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实时划入,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工资总额的2.5%(含个人缴费)。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工资总额的3.3%(含个人缴费)。另外,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两万元。
参保职工可在鞍山市劳动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自由选择三至五家,待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后,全部开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A级医院700元/人次,B级医院500元/人次,C级医院300元/人次;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均需按全额标准支付,第三次住院以后起付标准相应减半。个人自负的费用分别确定为A级医院20%,B级医院18%,C级医院15%;退休人员分别为15%、13%和10%。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及其治疗(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鞍山市内转院的原则是双向转诊,转往外地住院治疗,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为30%,退休人员自负比例为25%。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退休人员将得到照顾,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退休金划入4.5%的资金。据了解,首批受益的37万人中,鞍钢占32万,市直5万人,力争年底达到参保50万人,部分中省直企业也将参保。
200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