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打响卫生改革攻坚战
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决定,抓住《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利时机,对农村牧区的卫生改革进行“攻坚”,以保障农牧民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自治区副主席宝音德力格尔在分析以往的改革教训时说,由于卫生工作一度未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变革的新形势,遇到了许多困难。有的地区竞价拍卖乡镇苏木卫生院,办营利性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结果导致农村牧区医疗市场混乱,损害了群众利益。其中主要原因是没有认识到政府对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责任。因此,在改革中要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抓好以下改革:
深化农牧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对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旗县卫生部门对卫生院人员、业务、设备、经费统一管理和调配。卫生院以政府举办为主,可以探索合作经营,必须明确卫生院的非营利性质,体现其综合服务能力。社会、个人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卫生院的职能。合作经营形式可以多样,但必须自愿参加,各地可以选择一些卫生院进行试点。实行乡村一体化,强化乡镇苏木卫生院对村嘎查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
深化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单位内部改革。目前,全区乡镇苏木卫生院有卫生人员2.4万人,平均每所中心卫生院有25人,主要问题是数量不少,素质不高。自治区决定在农牧区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工资奖金浮动。在全旗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院长,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解聘不称职的院长。
完善投入补偿机制。自治区和盟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牧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人才培养等。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后,旗县财政要保证人员工资和开展业务所需经费,对乡镇苏木卫生机构要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
200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