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为野生动物设定“禁捕期”
2005.08.09
日前,黑龙江省新修定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禁止猎捕野生梅花鹿、麝、豹制成中药,野生林蛙只能在9月至次年4月间捕捉。
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办公室赵殿新介绍,新《条例》将豹、梅花鹿、麝、马鹿等列为国家保护野生药材禁止捕猎品种,还详细规定了林蛙、马鹿、甘草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集、捕猎期及采集、猎捕禁止事项。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中药材的人工繁殖和培育措施;规定对野生药材采集实行《采药证》管理、收购实行《收购许可证》管理、运输实行《运输证明》管理;还明确了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者:王茜)
医药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