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父母拆孩子信要被罚
4月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作出专门修改:“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并于昨天正式公布实施。按照《办法》,违反此规定的将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深圳实际情况,《办法》同时作出了多项特别规定: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违反规定将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否则工商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任何人也不得让未成年人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有色情、淫秽、暴力或者凶杀等危害未成年人内容的书刊、图片、影视制品和电脑软件等作品,否则将由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另外,凡属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工,否则将对用人单位按每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信息时报
2004.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