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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ΟΟ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从2003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新体系和灵敏、高效、统一、信息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把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成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监测评价、卫生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指导为一体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工作的需求。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省的基本标准,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类指导,点面兼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要与区域内国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针对本地区主要疾病发生的特点和防治策略的需要,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分别采取相应的策略,点面兼顾,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三)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各地要根据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结合本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以填平补齐的为主,重点加强实验室的改造、建设,合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作用房,要形成新的工作量。

三、装备标准和检验能力标准

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装备标准》(下称《设备标准》)和《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下称《检验能力标准》)包括“基本部分”和“推荐部分”(附件1、2),“推荐部分”是在“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和居民健康需求,结合未来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与疾病流行发展趋势以及与国际接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必须具备的检验能力。根据疾病防治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求,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装备和检验能力标准分别执行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设备装备标准》和《能力标准》的推荐标准,即各地要同时完成“基本部分”和“推荐部分”的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装备标准要求的设备除大型设备外,可装备多台、件设备。不含职业病、慢性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等职能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不购置和开展相应的设备和检验项目。

四、措施与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疾病预防控制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点解决当前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用房、仪器设备、队伍等建设问题,以满足区域内居民对疾病预防保健工作的需求。

(一)总体规划,科学设计。关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建设规模,各市已根据省卫生厅和省计委《关于填报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情况的紧急通知》(粤卫办函〔2003〕94号)要求上报了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方案,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粤计社〔2003〕779号)。各地要在3年内,加快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要以填平补齐为主,严格控制整体新建和迁建工作用房,确需整体新建和迁建的,当地政府要认真做好建设的总体规划,划拨土地,落实资金,保证新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足够用地。基建用地面积一般应为建筑面积的2倍左右,最低不小于1.5倍。有承担教学实习等上述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适当增加。新址要选择交通便利、远离噪音、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及贮存区域,远离低洼易被水浸和高压电线干扰区域。新建图纸设计要科学规范,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切合实际、实用,立面要尽可能美观,有可持续发展的余地。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要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和房屋,盘活卫生资源存量,严格控制整体新建和迁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对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防止资源浪费。

(三)分级负责,专项管理。省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主要是加强经济欠发达的市及其下辖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的更新和购置等。经济较发达的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等6个市及其下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加强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设立由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分步实施,实行专人专管,责任到人。

(四)从实际出发,合理购置设备。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技术人员现状、仪器设备运转所需的环境设施、使用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购置。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置设备以提高技术含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和指导基层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能力等为主。县级购置设备以常规设备为主,适当考虑必需的应急设备。

(五)加强领导,加快乡镇预防保健网络建设。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组织建设是整个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组织的建设。当前,特别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基础设施建设,每个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预防保健专科,并作为乡镇卫生院的一个重点专科来建设和发展。由一位乡镇卫生院副院长兼任预防保健科科长。在乡镇卫生院改革中,不得撤并预防保健组织。要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以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为重点,加快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科建设步伐,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六)增加投入,保障经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粤财社〔2000〕112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核拨。其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综合预算管理。

(七)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和卫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整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的业务技术工作,对不符合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要限期分流、清退。要通过“派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大人才的交流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图纸设计与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情况,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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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广泰林楚东

广东省卫生厅

200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