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呼吸道发热者小医院不得接诊
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厅获悉,为了有效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的新规定,限定2级以下医院不能接诊呼吸道发热病人。
据介绍,入冬以来,卫生部在督察中发现一些不具备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接收呼吸系统发热门诊的病人,往往对症治疗三四天后,病情不见好转,才将病人转至二级以上医院,这样,很有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诊漏诊。针对此情况,卫生部要求今年春天传染性非典型疫情严重的地区,只能由二级和二级以上医院承担今冬明春呼吸系统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
据了解,二级以下医院是指不具备影像检查、临床检验条件和预检分诊能力的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广东、广西、河北、山西、内蒙古、北京、天津等地,凡不具备影像检查,临床检验条件和预检分诊能力的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等医疗机构,要对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病人转诊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诊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预检分诊,做好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除这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接诊呼吸道发热病人作出具体规定。
健康1+1
2003.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