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保最高赔付每人每年15万
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福建省省本级和福州市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日前正式启动。今后,福建省参保职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将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基本保障范畴,按规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投保的对象,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将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起付点至8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8万元以上到15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5%,个人自付5%。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最高限额为15万元。
首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期暂定为3年,从2001年1月1日起到2003年12月31日止。从今年1月1日参保的职工,医疗费用达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后,参保职工就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患者在办理理赔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和医嘱处方、理赔申请书等材料。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按协议规定办理理赔手续,商业保险正常案件的理赔期限为7个工作日,重大案件的理赔期限为30个工作日。商业保险公司在省、市医保中心设置理赔咨询服务窗口,接受参保人员的报案、开展初审及赔付等工作。
200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