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虽然笔者赞同法律应允许“安乐死”,但为“安乐死”立法的时机还远远没有成熟。
任何一种合理的东西从理论上变成现实中的法律制度,除了应当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外,还应当考虑理论所依赖的现实社会环境。因为,一种合理的制度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实施,还有赖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虽然从维护人的生命尊严这个角度而言,安乐死是合理的,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安乐死”的社会环境。“安乐死”所依赖的社会环境是什么?比如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在荷兰,其所依赖的环境在于:具有高度职业道德的医生;荷兰是个福利化的社会,老人养老、治病全由社会保障。
关于医生的职业道德,以前在《读者》杂志上看过的一篇文章使我很受感动。文章中说,在美国,一个负有几条人命的杀人犯被判了死刑之后患上了精神病,不能执行死刑。检察官为了能执行刑罚,便找医生为罪犯治病。当医生们知道检察官的治病目的后,都拒绝为病人治病。因为医生的天职是救人而非杀人。
我认为,虽然西方的宗教与世俗社会分离,形成了民主与法治的世俗社会;但西方的宗教对于世俗社会的影响仍然非常大。在这种宗教的环境之下成长起来的人,对一些特殊职业怀有非常强的神圣感,这种神圣感带动了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比如警察、法官、医生等。
其次,荷兰是个高福利国家,每个人的生老病死都由国家负担,从而使得病人的治疗费用和任何人没有利害关系,这对于“安乐死”能够得到合理实施至关重要。因为,需要巨额医疗费用却未必能够治愈的病人,如果其治疗费用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其亲人不能承担、不愿承担或者为了其他个人利益,有可能利用各种不当手段促成“安乐死”,剥夺具有痊愈希望的人的生命。
回过头来再看中国是否具备了实行“安乐死”的条件。一,医生们是否具有与“安乐死”相适应的条件?由此就带来了第二个问题:在中国,各种社会保障都不到位的情况之下,老人的生老病死都依赖子女养活,往往老年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由子女们承担———病人与子女们具有利害关系。
现在,人们对于生命科学的认知仍然非常有限。现有的医学水平很难找到一个具体、精确的确定“不能治愈”的标准(即达到“安乐死”的标准),实施“安乐死”只能依靠医生的良知及理性。因此,在医生的职业道德不完备、老人的养老费用主要依赖子女提供的社会环境之中,如果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就可能“草菅人命”。医生的专业水准和医德,子女是否愿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病人能否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些,都将影响着“安乐死”的实施。
以现有的水平是否能够找到一个绝对精确的“安乐死”标准,医生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如果这些基础都不具备,将“安乐死”合法化,弊端将会大于其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