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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费医疗报销有新标准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有新标准

刘恺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新公布的标准是: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通知中还规定,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北京市有关部门近日还联合发布通知,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各种医疗费用,做出明确的规范。六种不能报销的费用是: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费用;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微量元素检查、APOP老年人痴呆基因分型检测、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

2000.07.02

健康文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