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医改又出配套政策
14日,安徽省合肥市又出台了三个医改配套政策,对参保人员普遍关注的八种病鉴定、就诊问题,异地转院问题及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的费用结算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三个配套政策均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八种病的鉴定和门诊治疗费用结算方法:
根据新出台的《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患有八种病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三级定点医院鉴定(依据省卫生厅制订的鉴定标准执行)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此外,2001年3月底前经定点医院确认的八种病依然有效。
患八种病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定点医院对八种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要建立管理台账,不得拒绝特殊病种患者门诊治疗。
特殊病种患者一年内在门诊治疗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处理,即在“门槛费”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住院的结算方式即“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定点医院可采取实时或定期的方式与患者结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
特殊病种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得超过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额后,比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特殊病种患者门诊治疗医疗费中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异地转院的手续和结算标准:
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异地转院(诊)的手续是,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治医生填写申请表,经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申请的,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
参保人员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合肥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合肥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转诊医院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异地转院(诊)原则上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院(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的费用结算办法:
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合肥市内和异地(不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不含异地安置人员),其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单位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001.05.16
江淮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