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2005.06.30
卫生部28日对安徽省泗县大庄镇违法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予以通报。
通报要求,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疫苗。
安徽省泗县大庄镇216名中小学生近日在接种甲肝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其中1人死亡。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有关部门对引起接种反应的浙江普康生产的同批次甲肝减毒活疫苗共3448支进行了封存,并通知全省停用该厂生产的甲肝疫苗。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介绍,大庄镇防保所购进的4000支甲肝疫苗生产单位均是浙江普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规格为每支1毫升,其中1000支系县防疫站提供,3000支为所里自行购买。负责采购疫苗的防疫员周士凯称,这3000支是他在6月15日从滁州市一个体户张鹏处购得,开具的是阜阳齐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假发票。
目前,同批次疫苗样品已经送北京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接种时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也进行了抽样送检。
解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