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03年11月3日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管理、内容与形式、学分管理、附则5章,共28条。该《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03.11.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4.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