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全面掌握各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现将2003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表》(表2)、《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收支情况表》(表3)和《镇办模式合作医疗情况表》(表4)发给你们。请各市卫生局认真组织填报,并汇总所属县(市、区)报表,会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各县(市、区)的《镇办模式合作医疗情况表》(表4)要直接转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
鉴于过去有个别地方存在虚报参加人数及其它数字的问题,为确保今年的统计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合作医疗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各级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具体行动。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反映广大农民是否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反映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同时,对合作医疗情况的统计,也是正确核算合作医疗运作效益的需要。因此,准确统计合作医疗情况对推动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和科学管理,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和取信于民的精神,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合作医疗工作的真实情况。
二、要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除向上级报送外,还应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作专题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予以解决。有条件的,要把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规范,各市、县合作医疗统计资料必须输入电脑,并且用电脑打印报表,统计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对下一级上报的情况,应认真检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对各地上报的情况,省将进行抽查,核实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如有发现上报的参加人数与实际参加人数不符的,要予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地要把开展统计工作与完善本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统计中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级财政承诺扶持合作医疗发展的专项资金。
统计工作关系到明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整体部署,请各市务必准时上报今年统计结果。
附件:1、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统计表
2、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表
3、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收支情况表
4、镇办模式合作医疗情况表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 О О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2004.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