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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的通知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局、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理顺我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的决定和省编办《关于划转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粤机编[2003]251号)、《关于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的通知》(粤机编[2003]252号)精神,省农业厅已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内设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编制、人员也成建制划入省卫生厅。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也相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确保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接工作顺利进行,为确保实现今年全省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30%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主动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市、县(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机构、编制(指定用于合作医疗工作的)、经费都要划入卫生部门。由于职能移交将对下一步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希望各级农业、卫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在管理职能移交过程中,要注意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需要出发,进一步充实工作机构和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各市、县(区)要保留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及时调整有关人员;未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机构的市、县(区),要建议政府在管理体制变动时及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编制的,要争取安排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以适应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要求和管理需要。

二、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接工作。在各级政府或编办正式行文后,农业局和卫生局要尽快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接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衔接工作的具体意见,做到平稳移交。今年下半年仍需动员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地方,更要订出工作交接的详细方案,可由农业和卫生部门组成临时工作机构,在工作告一段落后再完全移交,尽可能使面上工作不受影响。各地在职能移交前后,可建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对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今后工作意见。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做好移交工作,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资料要如数移交;对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结算情况要有专项报告;对今年未完成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要提出具体落实建议,做到善始善终,为下一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工作移交之前,各级农业局要继续抓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到机构未变,人员不散,思想不乱,站好最后一班岗。

三、加强对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指导。不论省、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怎样变动,已经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乡镇,必须严格按照原章程规定执行,决不能因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变动而改变原来的承诺,失信于民。各地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健康运行,努力解决农民群众大病就医难的问题。

各市要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和工作衔接情况及贯彻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并抄送省农业厅,以便于及时综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地在工作交接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卫生厅反映。

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卫生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200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