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助我国走上核安全之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今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28日上午在北京表示,目前我国的核能和核技术应用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防治放射性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贯彻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8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办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座谈会,顾秀莲副委员长在这个会上作了上述讲话。她还说,这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防治放射性污染工作迈出了重大步伐,填补了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一个法律空白。
顾秀莲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在总结我国几十年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对放射性污染防止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确立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分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人员与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双轨监测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置许可制度、行政待执行制度,等等。
顾秀莲对未来的执法和宣传教育表示了关切。她说:“一部好的法律得以实现它的立法初衷,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行。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同样如此。”
她提出了三点希望:
一、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带头学习、熟悉、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同时下大力气、花苦功夫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从领导干部到执法人员都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制度建设,清理完善配套法规、规章,认真执行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形成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科学、有效的机制和程序。
三、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把法律交给群众掌握,让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本次座谈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王茂林主持,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叶如棠、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中核集团总经理李定凡也出席了座谈会并先后作了讲话。
发言摘编: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将造福人民,造福于人类。各有关部门都应该为这部法律的实施贡献力量。全国人大环资委对于这问法律的有效实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将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有效实施。
这部法律从1993年底开始起草,历时10年,凝聚着许多人的努力,是一部防治放射性污染的专门法律,也是核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对这部法律,各方面十分关注。人民群众,特别是核能、核技术应用以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地区的人民群众,十分关心这问法律的制定工作。《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放在首位。它进一步健全了管理体制,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使得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更加有序地进行;对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进一步严格的管理,将减少和避免放射源丢失和污染人民群众的事件发生,使核技术应用的管理更为有效;对核废料放射源的处理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有利于我国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和科研中的安全应用。
1993年12月,中国科学院四位科学家王淦昌、汪德熙、赵仁凯、徐冠仁联名写信给全国人大,呼吁加快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进程。今天法律得以实施,令科技工作者感到欣慰。这部法律对我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采中废渣的处置作出规定,使其有章可循。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放射性污染的各种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从事这些行为的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一系列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措施的实施,将促进我国核能、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发展。
制定这部法律倍受国际社会的关注。这部法律的实施,向国际社会表达了我国防治放射性污染的决心和负责任的态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王茂林: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放射性污染防止领域存在严重的问题,有些方面的问题十分严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人大法律委、国家环保总局将加强检查、监督,要做到万无一失,绝对不能发生恶性事故。
这部法律技术性强,环保部门和新闻媒体应该认真研究,用通俗的形式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其内容和规定。新闻媒体应该在这部法律实施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宣传教育,对它的内容、制定背景、意义等作充分的阐述。
这部法律需要配套,希望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定出实施细则。他强调说,法制办应有具体的时间表。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广大群众常常提出的意见是:执法部门不能原原本本地执行法律,对违法者不能依法处置。因此,作为执法主体的环保部门如何严格执法,将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的关键所在。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是与放射性污染有关的政府部门都应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带头贯彻好这部法律。各单位应该明确表明,按照这部法律的要求,自己应该怎么办;绝不能像以前那样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随着核能和核技术的广泛开发和利用,涉及的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核设施的潜在风险始终存在。现有近百座核设施中,有些已经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力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在运行的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事故造成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二是放射源管理不善。因放射源丢失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局部环境受到放射性污染。三是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污染问题仍然严重。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日益引起公众的关注。四是放射性废物大量增加对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尽管国家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但是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和措施,致使放射性废物处置监管不力,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现在,全国共有11个核电机组正在建造、调试和运营,有几十座不同类型的反应堆、核燃料元件生产线及核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每年生产和进口数以千计的放射源,X光机和CT技术越来越普遍应用于医疗诊断。据统计,全国使用放射源单位8300多家,放射源总数约7万枚。
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和《核安全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初步形成了既与国际通行实践相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经过多年坚持不解的努力,我国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总体业说处于受控状态,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基本保障,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全国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多年来没有显著变化,没有发生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放射性事故。
国家各级环保部门将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量抓好运行核设施和在建核设施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依法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坚持与国际核安全标准接轨,及时修改和完善核设施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的许可证制度,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杜绝将隐患带入核设施运行阶段;加强对在建核设施的现场监督和运行核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运行限值和条件,认真审查设计变更和修改,对达不到核安全要求的,必须加强整治,该停堆的一定要停堆,该退役的一定要退役;
第二,加大核技术应用监管的力度。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所有放射源的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加强放射性废物排放的监管,制止超标排放和违规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采取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的办法,积极推进处置库的建设;搞好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