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患上红斑狼疮,郴州一小女孩索赔百万
年仅15岁的小媛(化名)远离家乡赴深圳一家公司打工,1个月后不幸患上与白血病、艾滋病、癌症并称四大绝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因公司拒绝承担巨额医药费,小媛在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起诉对方,向其索赔16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为一般侵权纠纷,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小媛因无法举证而败诉。目前,这起官司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昨日,小媛的援助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二审结果可能对小媛有利。
打工中毒不幸患上绝症
2003年2月10日,小媛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来到深圳市福永镇美伟成(深圳)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伟成公司)打工。在该公司未对其培训、体检,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协议的情况下,小媛被安排到喷油车间做普工。
1个月后,小媛面部出现对称分布水肿性红斑,口唇粘膜、鼻粘膜干裂,并伴有轻度瘙痒。3月底,小媛被送至当地医院就医,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此后不久,因美伟成公司不再支付医药费,小媛被迫出院返乡。4月4日,小媛的老乡陈某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字表示小媛已自动辞职。5月5日,因病情加重,小媛在郴州铁路医院住院治疗,仍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目前仍在该院接受救治。
一审法院要求受害者举证
得知小媛的不幸遭遇后,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了援手,援助律师几下深圳,在一审开庭前通过法院迫使被告支付1万多元,及时挽救了濒临病危的小媛。
深圳宝安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定这是一般侵权纠纷,应由原告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小媛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是在美伟成公司工作期间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但无法证明该疾病与其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庭审时表示,出于人道可再补偿小媛3万元。
去年8月底,一审法院判决由美伟成公司向小媛偿付3万元赔偿,但这与小媛的诉讼请求赔偿167.88万元的数目相距甚远。一审判决后,援助律师继续援助小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援助律师认为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援助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应由小媛承担。
另外,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小媛是个不满15岁的童工,对于其工作的环境是否有毒,其毒性是否引起红斑狼疮根本没有能力举证,且被上诉人不仅有能力而且有义务承担证明其工作环境无毒无污染。目前,这起官司仍处在二审阶段。(作者:曾剑王冠华许光汉)
2004.03.16
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