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及商标权被侵犯,六小龄童状告“金猴”
在经典电视剧《西游记》中,凭借孙悟空一角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日前将山东威海金猴集团告上了法庭,起因为该集团使用他的肖像注册商标时间超过合同协定,对六小龄童(章金莱)的肖像权及商标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金猴集团于1995年与六小龄童签订了广告合同,使用他在《西游记》中扮演的孙悟空形象,并拍摄制作了两张用于商品宣传的“金猴”形象图片。此后双方每两年或一年续签合同,合同到2002年7月终止。但今年9月,六小龄童到山西长治市演出时,看到当地一家鞋店贴有他的肖像广告。
六小龄童经调查发现,在与金猴集团终止合同后,该集团一直没有停用以前的肖像广告。在与该集团磋商无效的情况下,六小龄童决定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金猴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2003.12.25
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