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坐诊治死孕妇女婴,“乌龙医生”罪有应得
柳江县一名“乌龙医生”被取消行医资格后,还在家里继续行医,结果治死一人还不罢手,后又替人接生惹上更大麻烦。柳江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其提起公诉,其中一起事故的受害人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起事故的民事赔偿另案处理。
这名“乌龙医生”叫许秀英,2000年她被柳江县卫生局注销行医资格后,仍在家非法行医。2002年6月12日上午,许给一个姓曾的患者看病。曾当时说肚子痛,许就认为是附件炎,在曾的臀部和腹部各打了一针。不到中午曾的肚子便痛得更厉害,便又到另一家诊所治疗,那里一姓韦的医生(另案处理)按胃病给曾用药。当天下午,曾病情恶化,送到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曾某是由于输卵管壶腹部妊娠(即宫外孕)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有了这次教训可许秀英却没把它当一回事。同年8月28日,许在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的家里为孕妇龙某接生,孩子生出来以后,许没有按技术要求为孕妇清理宫内残留物。龙某生下的女婴次日出现病状,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及可能因旧法接生引起破伤风,后经法医分析确定为感染性疾病导致全身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两个月后,龙某到医院做了清宫手术。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龙某夫妇也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许秀英赔偿医药费、婴儿死亡补偿费等。今年10月,柳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定许秀英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许的行为与龙某的女儿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处许秀英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经济损失1007.5元。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接受。
原告龙某夫妇上诉称,许秀英按旧法接生,致使其女儿肚脐感染抢救无效死亡,原判认定其女儿的死亡与许秀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有误,请求二审判决许秀英赔偿女儿的死亡补偿费人民币33330元。
许秀英则辩称,原判认定其未按技术要求帮龙某清宫,造成龙某产后损害,是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的;原判认定其延误曾某及时诊治,也无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认为:上诉人许秀英之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许秀英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上诉人龙某夫妇上诉要求赔偿女儿的死亡补偿费等,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判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巴方通讯员吴莹)
南国今报
2003.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