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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化疗治好癌症?深圳一女子状告医院误诊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两次化疗治好癌症?深圳一女子状告医院误诊

先是被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并接受化疗,一头乌发脱落殆尽;后又在另一家医院经专家会诊排除了癌症的可能。

在短短两个月间经历了人生大喜大悲的邹女士近日将诊断她身患癌症的第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为其“误诊”行为赔偿19万元。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疑云:到底是否患绝症

邹女士现年33岁,据她说,2001年11月7日,她因身体不适住进深圳某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取其血液标本和淋巴结组织送检后,作出诊断:非霍奇金淋巴瘤(I V期),并为其制定了化疗方案。同年11月16日,她在该医院进行了第一次化疗。

同年12月,邹女士来到深圳另一家医院住院检查并做了第二次化疗。这家医院在邹女士的出院诊断书上,对非霍奇金淋巴瘤I V期打了个“?”号,并建议她做一次专家会诊。去年1月7日,邹女士到该医院病理科会诊,得出的会诊意见是:可以排除淋巴瘤的可能。

一审:医院诊疗符合常规

两次诊断仅隔2个月,却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诊断结果。邹女士认为:某医院在没有检验结论可以证明其患有淋巴瘤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就断定其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I V期),并对其进行化疗,致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

今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医院诊断的病症和给予的治疗,在目前的医学条件和医疗常规下是允许的,不属于医疗中要承担责任的情况,遂判决驳回邹女士的起诉。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医院:化疗治好了癌症

12月9日,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双方展开激辩。邹女士认为医院是“误诊”,理由是“如果自己真的患的是淋巴瘤,那么两次化疗根本不可能痊愈”。同时,某医院的医生在提取病理切片时疏忽大意导致生理切片破碎,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草率、武断地下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

某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邹女士确实是得了淋巴瘤,其入院后经各项检查均符合淋巴瘤特征,而且是因为经过该医院的治疗后才痊愈的。而另一家医院的诊断是在邹做化疗之后,当时该患者接受治疗病情已发生变化,因此在法律上无可比性。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再判。

来源:南方健康网

200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