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女演员像挂酒店,被告侵权
(广州日报记者黄文生、王锋)在宣传海报上扮演清代宫廷丽人的舞蹈演员何小姐,状告珠海圆明新园旅游公司,认为该公司把带有她肖像的海报张贴在许多酒店里,侵犯她的肖像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带有何某肖像的广告制品,并书面赔礼道歉。
案由:女演员状告公司侵权
23岁的何小姐原是珠海圆明新园旅游公司艺术部舞蹈演员。她诉称,2001年3月以来,公司曾安排她在圆明新园各景点拍摄多幅艺术照片。2002年7月在未经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制作了立式真人艺术像置于公司市场部办公室,当年10月后,带有她相貌的海报频频出现在本省一些城市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多家酒店内。
何小姐认为被告构成了对她肖像权及人格尊严的侵害,索赔肖像使用补偿金10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
被告方认为,何小姐作为公司正式演员,有责任为公司进行宣传活动,同时,公司大多使用的是剧照和艺术照,在拍摄这些照片前,征得了被拍摄者的同意,圆明新园也以加班费等形式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在各种宣传画上,没有丑化、侮辱原告,对何小姐未造成侵权。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由于未经女演员本人的同意,没有签订合约,就在一些酒店里以女演员的肖像进行宣传,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原告肖像权的广告制品,并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的拍摄行为没有强迫原告和违反原告意愿,是被告作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海报形式在该圆范围内进行宣传是合理的。
对原告请求关于肖像权的侵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按照关于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的规定,首先要存在精神赔偿的要件,对被侵害人导致了严重后果,才符合精神赔偿的要求。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人格受损等,故对其精神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3.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