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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布钻进肚子折腾27年,老太太等待法院最后判决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纱布钻进肚子折腾27年,老太太等待法院最后判决

今年60岁的农妇王某在27年前做节育手术时,医院不慎将纱布遗留在其盆腔内,致使其肠粘连27年,腹痛20余年。一气之下,王某将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连山区法院于去年做出判决,令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5万余元。双方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今年11月20 日该案二审在葫芦岛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往事:纱布留盆腔致肠粘连

现年60岁的王某是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农妇,1976年4月王某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在原锦西县人民医院(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做了节育手术,住院8天后出院。出院后,腹部经常疼痛达3年时间。1979年王某病情加重,于6月到杨家杖子矿务局医院就诊,并行剖腹探查术,发现盆腔内遗留纱布,经手术将遗留纱布取出。但是随后的20余年,王某腹痛越来越严重。2002年夏季王某两次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论断为:肠粘连(二次手术后)。

一审:医院败诉赔偿损失

去年年末王某将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告上了法庭。 该市连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认定王某1979年在杨家杖子矿务局职工医院行剖腹探查术中取出腹内遗留纱布事实存在,而且被告市中心医院无法证明1976的结扎术与1979的遗留纱布这种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从1979年至今,王的丈夫一直向有关部门上访并要求解决,这种行为表明他没有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上访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使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故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王某术后腹内遗留纱布,不是节育手术并发症,是被告市中心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应由被告市中心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被告:这事儿超过时效了

今年11月20日此案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被告双方围绕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依然对本案提出两点质疑。他们认为当事人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超过法律应保护的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中的纱布残留,致肠粘连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应由计划生育部门处理。市中心医院不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原告:赔偿5万太少了

原告认为,1976的绝育手术把纱布留在腹内长达3年之久,尽管三年后取出,但已造成肠粘连,20多年久治不愈,留下终身痛苦,家里为此付出巨大经济和精神牺牲。当年手术的县人民医院(即现市中心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数额远不止一审法院判定的5万余元。

目前,庭审后法庭正在做调解工作。本报将继续关注。

“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解释

〓〓《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137条、14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03.11.22

时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