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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男友吞财产,痴情女子失恋失财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花心”男友吞财产,痴情女子失恋失财

本是同林鸟,分手之时,男友却“独吞”共有财产与另一女人“齐飞”,这样的切肤之痛,让小玉承受了近5个月。9月25日,当小玉获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负心男友”退还一半共有财产给自己时,她心中有了些许欣慰。

粉摊邂逅 两人相恋

1997年,18岁的小玉独身一人从扶绥县来南宁寻求发展,在明秀西路一米粉店打工,丰满俊俏的她引起了一曹姓青年的“注意”。此后,曹不时光顾那家粉店,并与小玉攀谈。小玉见对方也是年轻人,而且风趣健谈,渐渐地对他产生好感。不久两人谈起了恋爱,只要小玉有空,曹便约她出去,逛公园、逛商场。

同居共事 经营粉摊

1999年,玉、曹两人到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上尧乡某村的家同居生活,并在曹的提议下,共同经营一米粉摊。

两人经营有方,粉摊的生意越来越红火,日进二三十元。小玉便以自已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并陆续把所得的收入6500元存入银行。小玉把账户密码都告诉了曹,并为了讨得曹家人的欢心,出钱给曹家装修房子。

情变分手 男友出招

谁知,到了2003年3月,双方便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加上“感情变冷”,曹平时找各种借口,夜晚外出,另寻所爱。今年4月7日,在相爱6年之后,两人提出分手。曹不想“亏本”,遂趁小玉不注意,拿走她的存折,将6500元钱从银行取走,然后,要小玉搬出曹家。一个星期之后,曹与另一位女子“闪电结婚”。

失恋失财 告上法庭

小玉被曹家赶出来后,想到自己失恋又失财,悲愤交加,遂以曹非法侵占财产为由,把曹告上法院。

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玉、曹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曹未经玉同意将存款取走,属不当得利,判决曹把双方共有财产的一半(即3264.79元)返还给小玉。

200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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