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1脚踢倒,早产儿告倒“催生者”
刚出生的女婴患病入院,产妇认为孩子的患病与其早产有关系,而其早产又与之前拉架时被打有关,遂以自己和不到一岁的孩子的名义将打人者告上法庭。日前,这起辽宁省内原告年龄最小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历经两审,做出了终审判决。
孕妇拉架受伤
今年27岁的赵美(化名)是海城市西柳镇西柳村人,和父母一起在西柳服装市场做生意。去年6月20日,已经怀孕8个多月的赵美到市场帮父母看摊床,因为摆货的问题父亲与隔壁摊床的蒋某发生了口角,二人越吵越凶,最后竟动手打了起来。见状,赵美急忙过去拉架,愤怒中的蒋某将其狠狠抡到一边,而看到年近60的老父亲明显打不过蒋某时,赵美按捺不住又过去企图将二人拉开,结果又一次被气急败坏的蒋某抡开,并且踢了一脚。身怀六甲的赵美这下终于挺不住了,因腹部疼痛倒在地上,被众人七手八脚送到海城市中心医院。经诊断:孕产妊娠34周,头位、先兆早产收入住院。
女婴早产患病
2002年7月1日,赵美在医院自然分娩一女婴,取名丽丽。据“分娩纪录、新生儿产时及产后记录”记载,“各项评分均为10分(满分)”。就在赵美庆幸这个早产的孩子身体无恙的时候,小丽丽出麻烦了,她先是因缺血缺氧脑病在中心医院住了4天院,后又转到鞍山市妇儿医院,诊断为:咽下综合症,高胆红素血症,又住院4天。见自己刚出生的孩子遭这么大的罪,赵美心疼的同时也对蒋某心生怨恨,如果不是他把我打伤,我就不会进医院,也不会早产,孩子哪里会遭这么大的罪?于是,她一纸诉状将蒋某告上法庭,原告为自己和不满一岁的女儿丽丽。
两审结果 一忧一喜
2002年底,海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美与蒋某发生纠纷后引起赵妊娠住院,海城市中心医院没有赵先兆早产系外伤所致的记载,只称是早产,并且产后和新生儿出生均正常,一切指标良好,原告方提不出充分证据证明二原告的病症与蒋某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赵美母女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美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要求被告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7万余元。经过再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赵美在与蒋某发生纠纷后即入院治疗,诊断为“先兆早产”,期间无其他导致早产的原因,应当认定蒋某的行为系导致赵美早产的直接原因。丽丽系早产儿,虽出生记录观测为正常,但其身体发育与正常婴儿必然存在差异,其因抵抗力低下导致疾病与早产有着因果关系,蒋某应对二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周,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蒋某赔偿赵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42.35元;赔偿丽丽医疗费2295.6元。
2003.08.04
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