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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家:克隆人一定要做吗?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生命伦理学家:克隆人一定要做吗?

最近,对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问题争论极大,有人认为不能把人类胚胎干细胞用于医疗用途,而有人则认为科学的进步是不可阻挡的,关键看如何运用。8月27日,干细胞伦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编者就生命伦理学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翟晓梅教授,由于她时间安排紧凑,我们交谈的时间不到半小时。

她以生命伦理学家的角度分析了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分析透彻精辟,见解独到,并提出了对该研究的管理建议,编者整理了翟老师的观点,发表如下,以飨读者。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翟晓梅

科学的发展已经不是单纯地满足科学家的好奇心了,它大大拓展了人的能力,直接干预我们的生命过程。我们的时代是一个道德支配的时代,科学的利刃意味着我们能够做更多的事。当科学家有了一个新的可能的领域时,总会受到道德的支配,总会产生伦理学问题。于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问题就提出来:

我们能够做的就一定要做吗?

8月1日,就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明确禁止克隆的禁令之后,两个生命伦理学家来到国会山。他们各自的公文包里都装满着道德观点,他们要向参议院下属的一个委员会证明有关人类胚胎研究的道德性问题。不过,他们两个的道德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一个引用“强烈的本能约束”来谈保护人类最脆弱的部分——胚胎,以此证明有关人类胚胎的实验是明显不道德的;而另一个则引用“使好事发生胜于不幸的事情实际存在”,来证明情况并不是这样。

在英国就这个问题的争论也非常相似。

在英国,任何涉及人类胚胎的研究都必须在“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令(HFEA1990)”管理下进行。HFEA的主要任务是对试管受精,捐精受精,人类胚胎研究颁发许可执照、进行监督。根据这个法令,使用体外人类胚胎进行的任何治疗、使用捐献的配子,贮存任何卵母细胞,精细胞或胚胎,以及无照进行人类胚胎的研究都是违法的。该法令不允许为了治疗研究而使用完整的人类胚胎获得干细胞。

对此,生命伦理学界有很大争论。英国政府为了保持生命科学的领先地位,下令组成以首席医学官员Donaldson为首的评估小组,评估英国治疗性克隆胚胎的可能性以及该问题在伦理上的争论,并就是否应该实施人体克隆技术,拿出一份有说服力的报告。根据Donaldson的报告,人们认为这个法令应该改变。

就在美国发布伦理学指导准则的同一周,英国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建议允许治疗性克隆产生新的胚胎。8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允许以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

虽然英国政府在同意有限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的同时,强调不可以克隆婴儿,并以严格的立法来约束科学家的研究行为,但愤怒的反对者还是盛怒难平,表示要发起捍卫人类的尊严的抗议运动。科学家们则认为,这是迈向新医学的关键一步。解除千万个癌症患者、帕金森症患者和需要器官移植者的病痛,挽救他们宝贵的生命才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最高尊重。

在主导着关于克隆和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争论中,很突出的特点是生命伦理学家的参与。布什总统宣布,芝加哥大学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里昂·凯斯将领导一个新的委员会来监控胚胎干细胞研究。

为什么社会如此依赖生命伦理学——一个在30年前几乎不存在的专业,来解决传统上由个人良心和信仰解决的问题呢?科学的发展已经不是单纯地满足科学家的好奇心了,它大大拓展了人的能力,直接干预到我们的生命过程。我们的时代是一个道德支配的时代,科学的利刃意味着我们能够做更多的事。当科学家有了一个新的可能的领域时,总会受到道德的支配,总会产生伦理学问题。于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问题就提出来:凡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我们都应该做吗?

伦理学原则为某一行动应该做或不应该做提供理由。是研究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什么。最基本的生命伦理学原则是: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助。人们曾经认为,由于每个人的信仰和价值观的不同,没有普适的伦理学原则,伦理学决策只不过是个人的偏好或者是某一共同体的偏好而已。但是过去20多年的伦理学研究表明,的确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伦理学,它构成了不同的个人或共同体观点的共同的伦理学基础——不同文化的科学家和医生可分享某些基本的价值。这是其普适性的一面。

但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由于宗教信仰、价值观、社会制度等文化的差异性——对这些价值的解释和先后次序可以不同,这是其地方性的一面。因为价值问题,更是与某一共同体的传统、文化有直接关系的。“医本仁术”。医学本身固有的性质是慈善性和利他性,医学的底线是任何时候不能伤害人,在身体、精神、人格和经济上伤害人。

关于胚胎的伦理地位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来源大约有四种:人工流产后的人类胎儿组织;通过体外授精产生的人类胚胎,治疗不育症的夫妇不再需要;用捐赠者的配子通过体外授精创造的人类胚胎和通过体细胞核转移技术以无性生殖方法产生的人类胚胎。最后一种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在宗教色彩很浓的文化中,受精就是人之始,所以人工流产就是杀人,所以禁止堕胎。在中国文化中,“生”为人之始者。堕胎是我们文化所允许的。

胚胎是不是人?这涉及关于哪一种实体拥有“人”(person)的资格的哲学讨论。这种讨论首先出现在人工流产的争论中。不过今天“人”这一概念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诸如有关脑移植、安乐死、生殖技术、以及人类基因组研究、克隆人、非人动物的道德地位以及干细胞研究伦理学问题的讨论中。在这个讨论中最重要的一个进展是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being)和人格意义上的“人”(person)区别开来。

人是占有空间的一个物体,“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乃是把他放在分类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上。通过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人们表明他具有灵长动物的特征,诸如长长的肢体、五指(趾)手脚以及更多的专门化的神经系统”。但这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being)的定义只揭示了人类存在的某些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这样的定义是按照动物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一种存在,它只是描绘了人的摹拟像而不是人的真正形象。显然,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能够很容易地给人类下定义并确定其在动物世界的位置。但当我们在试图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或者当我们在试图认识我们自己的时候,这一定义则是毫无价值的。只有“人”(person),这种人格意义上的人,才能成为社会中道德共同体的成份。他们是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可以自由选择,他们具有一种道德关怀感。根据这样的观点,“人”是一个能思维、有理解力的存在者,他能够推理和反思并且能够认识自我。他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同样的思考。

作为一个“人”,或人的人格生命,至少应具有三个层面的意义:

1、“人”的生物学层面的意义。作为一个“人”,他拥有他独特的遗传物质,即人科人属(HomoSapiens)所特有的并带有其个人特点的23条染色体及其上面的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和机能、拥有发展意识经验潜能的脑,并具备发展与社会互动的潜能。认为受精卵就是人的那些人,将人归结为(还原为)某一基因组或一堆遗传物质,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生物学决定论,即基因决定论。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具有这一特定物质形态的人体和人脑又是成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

2、“人”的心理学层面的意义。作为一个“人”,他必须具有自我意识,或具有意识经验的能力。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才有意识经验的能力,这一点是较少争议的。某些高等哺乳动物,尤其是与人朝夕相处的高等哺乳动物或许也有自我意识的萌芽,但毕竟与人是无法同日而语的。

3、“人”的社会学层面的意义。当我们将自我意识、意识经验能力作为“人”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时,我们马上就会联想到这个意识经验能力是如何发展出来的,仅仅有人体和人脑是否足够充分。那么我们的答案是,人体和人脑是发展意识经验能力的必要条件,但仅仅有人体和人脑还是不够充分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中。意识经验能力不同于任何机械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结构。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中完整地形成,是在参照“你”和“他”这面反躬自照的镜子才能形成,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与社会的互动(interaction)中才能形成。而这一特性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特征。当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时,当代社群主义说“人”总是嵌在一定社群之内,当代女性主义主张自我是“关系中的自我”时,都是在强调“人”所特有的这一社会关系性质。

这也就是说,人格意义上的“人”是拥有独特的生物学分类中人(HomoSapiens)的独特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结构(尤其是脑)和机能、具有自我意识、有理性的、直接处于社会关系中拥有一定社会角色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实体。这个有机体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生物形态、生理、心理和社会方面的特征。胚胎是人类生物学生命(humanbiologicallife),不是人类人格生命(humanpersonallife)。但是,胚胎虽然还不是“社会的人”,虽然尚不具有人格生命,但它是“生物的人”,具有发展为“社会的人”的潜力。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涉及到对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纵。这种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