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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欧、美洲植物药市场特点分析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亚、欧、美洲植物药市场特点分析

深圳大学陈建存教授在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提出,中医药开拓海外特别是美国市场,应从确定目标市场、调整结构、实施本土化策略、树立品牌、重视宣传和医药结合六方面采取措施,确定发展战略。

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扩大出口是关键。要扩大出口,选好目标市场则是前提。而目标市场的选择,又必须全面深入了解它的特点、难点、易点和禁点。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实地调研发现,亚洲、欧洲和美洲市场有各自的特点。

1.亚洲市场

我国的中医药历来以港澳台和东南亚以及日本、韩国作为主要销售市场。经过长期培育,市场基本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畅顺。我国的原料药材和中成药,无论是品种、剂型、剂量、服用方法、说明及包装等等,都能为当地民众所了解和接受。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族裔和文化上的认同。但是这个市场已经相当成熟,日趋饱和,要在这些地区更多地扩大中草药的出口,已没有太多潜力可挖。因此,我们的策略应当是加强技术创新力度,不断改进老产品,推出疗效更好的新产品,有效地抵御日、韩两国和各种“洋中药”的冲击,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而不应把它们作为今后扩大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

2.欧盟市场

欧洲有数百年使用植物药的历史,在世界植物药市场上举足轻重。1999年,全球植物药的销售额为194亿美元。欧洲、北美、亚洲、日本等各主要市场所占比例分别为34.5%、21%、26%、11.3%。在欧洲各国中,以德、法两国为主要消费国,它们所占欧洲份额分别为47%和27%。其次为意大利(6%)、英国(6%)、波兰(4%)、西班牙(3%)、荷兰(2%)、比利时(2%)、俄罗斯(2%)。德国汉堡是欧洲乃至全球的植物药贸易中心,进入交易的植物药种类多达500-600种。西欧植物药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除英、荷两国以外,德、法、意等国均将植物药列为处方药或OTC药物进行管制。德国卫生部于1978年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对市场销售的435种植物药,从质量、疗效及使用安全等方面作了全面评估。目前批准可供使用的约有300种植物药(单方与复方),其余因毒性原因未获准使用。由该委员会所编制的各个植物药专论(Monograph),实际上构成了德国国家植物药药典。它对植物药的化学组成,所含生物活性成份,批准的适用症、禁忌、

不良作用,与化学药物的交互作用,剂量范围,服用期限,药理学等,均有明确规定。凡在德国出售的植物药,必须符合该药典的规定。由于它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编制的、最完善的植物药标准,除在德国实施外,在国际上享有极高声誉。能满足药典规定要求的植物药,一般在欧洲各国均可通行无阻。政府实际上是通过该药典对植物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制,以确保药物的安全性。

(2)在德国药典基础上,欧盟各国正在制订一个统一的药物标准(2001/83/EC),以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这将大大有利于植物药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

(3)2002年1月,欧盟针对各种药物,通过了一个对2001/83/EC指令进行修正的建议。此建议称为COM2002/1。它规定凡在欧洲上市销售的药物(由于植物药在不少欧盟国家是作为处方药或OTC药物,因此亦适用此指令),必须事先获得欧盟官方按统一标准进行的评审及批准,不能按不同国家标准进行贸易。但是考虑到植物药往往有长期使用的历史,与化学合成药物有所不同,可作特殊处理。它提出了一个所谓“合理的可靠性”原则,同

意生产商可以用有关该药在化学成份、药理和毒理方面的确切科学文献、临床记录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资料,以确证药物的质量、疗效及安全性,供评审使用,以替代规定进行的临床试验。这给试图进入欧盟市场的其它各国的植物药,提供了一条相当有利的通道。

(4)欧洲各国使用植物药有悠久历史,植物药的地位与化学合成药物完全相同,亦被列入处方药与OTC药物的范围,管制相当严格。医学院均开设有关植物药的课程,德国更规定医学院学生必须通过植物药的考试,80%的执业医生会给患者开植物药处方,民众大都具有植物药的知识,医疗保险机构准许保险人报销植物药的费用。所有这些,导致植物药在欧渊的使用非常普遍,市场亦十分成熟。

(5)西欧国家特别是法国和意大利,是世界香水和化妆品生产大国。生产香水和化妆品使用大量芳香类植物。因此,在植物药中,芳香类药物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类植物药量少而价高,应成为今后我国扩大出口的重点方向。

(6)欧洲使用的药用植物估计约2000种,但欧洲本身只能提供2/3,其余1/3依靠进口。2000年,欧盟种植药用植物的药圃有62.7万公顷。其中法国占40%,西班牙占30%。其次则为德、奥、荷。种植品种主要有薰衣草、罂粟、香芹和茴香等。近年来,欧盟各国已减少或停止种植价格低廉的作物,如月见草、百里香和水飞蓟等,改以进口替代。2000年,欧盟进口的植物药原料为11.7万吨,总值3.06亿美元。主要进口国为德、法、意、英、西,其所占比例见表1。2000年,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植物药原料为1.87亿美元,其中我国为2200万美元,占第四位,除美国以外,超过欧盟以外的其它国家,见表2。

在欧盟市场上,欧盟各国销售的植物药提取物占总销售额的82%,这表明,其余18%由进口补充。我国的出口仅200万美元,还处于低水平地位(表3)。

表12000年欧盟各国进口植物药原料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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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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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281715128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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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00年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植物药原料情况

(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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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德国美国法国中国印度保加比利时埃及波兰以色列摩洛哥

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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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333024221512121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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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000年各国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植物药提取物情况

(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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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法国爱尔兰意大利瑞典西班牙德国美国澳大马达荷兰中国

利亚加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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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2322191488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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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EUROSTAT2001)

由上述特点可见,欧盟市场容量和发展潜力很大,应将欧盟作为扩大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有1/3的植物药原料、18%的提取物不能自给,必须依靠进口。欧盟各国均为经济发达国家,具备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条件,民众消费观念成熟。欧盟最近修订的药物管制指令,对新上市的植物药的审批,作了特殊处理,放宽了要求。我国中药通过欧盟审批,在海外成为处方药或OTC药物上市,也是有可能的。这些基本特点,对我国扩大对欧盟出口很有利。由于中草药已

大批量进入欧盟市场,我国已成为欧盟植物药原料的主要供应国,我国中医药界应当在此基础上,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例如减少原料药材出口比重,增加经济价值高的芳香类植物药的种植和出口,增加提取物的出口等。

3.美国市场

美国的植物药的生产、销售及使用与欧洲各国特别是德、意、法有很大差别。这主要表现在:

(1)将植物药与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共同列为饮食补充剂,进行管制。国会于1994年制订了“饮食补充剂卫生与教育法”。它将FDA的干预,限制在不安全或有毒性和标示错误的产品上(此法规定在产品的标签上,不得说明该产品能治何种疾病,只能叙述该产品的成份对人体组织和功能带来哪些影响,即所谓营养作用说明)。

(2)作为饮食补充剂出售的植物药,无须进行临床试验以确证其疗效,亦不需任何医生处方,可自由出售。因此,与欧盟各国的管制相比较,美国对植物药的管制,在西方各国中是最为宽松的。实际上,这是一个真正的灰色地带。议会和政府对植物药立法管制的这些特点,为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3)植物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