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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病毒也能申请专利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冠状病毒也能申请专利

据《科技日报》:香港大学生物系因在世界上第一个发现SARS是由冠状病毒引起而受到世人关注。随后又传来消息说,香港大学宣称要就此申请专利。

使许多人不明白的是,假如对港大授予冠状病毒的专利权,那么今后与防治SARS有关的产品,都必须向港大交专利费了。一项发明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可一个科学发现怎么能申请专利呢?”

很多中国人的观念,包括许多科技人员的观念,都认为只有技术发明才能申请专利,科学发现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他们都把发现冠状病毒视为科学发现的范畴,因而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不应申请专利。

冠状病毒的“三性”

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九和律师事务所的刘银良律师。他说,冠状病毒在理论上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只要它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体到冠状病毒的“三性”,香港大学只是说要申请专利,但目前尚不清楚他们希望得到专利保护的主题到底是什么。要判断其新颖性较为容易,就是要看在它的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没有关于该病毒或其特征的文献的公开发表,如果没有,就可认为具有新颖性;而要判定其创造性就较为困难,需要审查他们的研究成果(发明)和此前本领域已有的成果相比,是否有实质性的进步,或称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对于其实用性的判断也较为容易,即判断其是否有一些具体的用途,例如,可用于制作抗病毒的疫苗或药物等。

牛顿三定律能否申请专利

冠状病毒如果能够被授予专利,那么牛顿的三定律是否也可被授予专利呢?国家知识产权局化学审查部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绝对地说牛顿三定律能不能被授予专利,关键是看你提交给专利局的申请文件是怎么写的,符合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不过,一般来说一个定律或一个公式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它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而被分离出来的病毒则可以说是一个产品。它与牛顿定律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是规则或方法,属于思维范畴,一个是产品,属于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东西。

其实,从1993年开始我国就允许微生物一类申请专利,只是多数人不了解罢了。据了解,目前我国早已有了病毒申请专利的先例,并且已有被批准的病毒专利了。

发现还是发明

在大多数人看来,找到冠状病毒无论如何也只能算是一种科学发现,如果这也能被授予专利,那么人们对什么样的发现能被授予专利、什么样的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将无所适从。刘银良律师给记者讲了两个例子。一个是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要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PTO)授予Chakrabarty先生一项细菌专利,从此揭开了现代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序幕。这种转基因细菌具有特殊的功能,能够分解原油,可“吃”掉泄漏在海上的石油。另一个例子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人体肥胖基因的发现,当时在美国甚至世界轰动一时,与此相关的公司的股票也一下涨了许多,因为大家都知道肥胖基因的发现可能会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其后该基因也被授予专利。

刘银良认为,自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这一领域内发明与发现的界线事实上已变得相对模糊了,因此也为专利法带来了新问题,提出了新挑战。例如,冠状病毒可能原来就是天然存在的一种微生物,人们对它的单纯“发现”就可认为是一种科学发现,而不是一种发明,在这种天然状态下,它不能为科学家或医学工作者所方便地使用。但是,通过科学家或医学工作者的努力,把它从人体或动物体中分离出来,通过研究,鉴定其特征、分析其基因结构、探讨其致病机理、摸索其培养条件等,就可在增加人类知识的同时也为人们的研究与应用提供了便利,例如试制疫苗或研发药物。这样,一个科学发现也便转变成为一件可为专利法所认可的发明,如果可满足上述“三性”,则可能被授予专利。其实,任何法律都是为实践服务的,并随实践的变化而不断修改,专利法也不例外。

虽说目前在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问题上还有许多争论,可争论归争论,游戏的规则还是要尽快熟悉的。因此,中国的科学家们,特别是从事生命科学研究的,得赶快补上专利这一课。 (《中国生物信息网》)

2003.06.24